襄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计算机管理规定(试行)

阅读:    出处:     发布日期:2012-02-18 08: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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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印发《襄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
计算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城管执法局(大队),督察大队,各城管执法中队:
      经研究,现将《襄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计算机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襄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计算机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襄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及计算机安全管理,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使用,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计算机是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统一下发至各城区指挥中心、各城管执法中队、具体处置部门的计算机以及上述部门自行配备用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日常运行、案件处置的计算机,上述计算机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专用设备,各单位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二章    计算机安全操作技术管理
      第三条  各城区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应对市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下发至本区及区属单位的计算机及各单位自行配备用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计算机建立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机器配置、维修记录、更换部件、使用管理责任人等内容。每台计算机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使用者为计算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案件处置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使用者必须按照正确的操作程序使用计算机。按正常步骤开启和退出操作系统;不得随意改动数字化城管系统软件设置和有关网络参数,及时清理计算机内无用文件和回收站内无用信息,保持正常的硬盘空间。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
      第五条  使用者必须确保计算机在无病毒状态下工作。计算机应按要求安装杀毒软件,定期升级和定期杀毒(一般一星期一次);对初次使用的软件、数据载体(U盘、移动硬盘、光盘)应经杀毒软件检测确认无病毒和无害数据后,方可投入使用。计算机操作人员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应立即中断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并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联系,在切断数字化城管系统专网连接的情况下,及时消除病毒。
  第六条 计算机主要用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业务数据的处理及信息传输,提高工作效率。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及安装一切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七条  各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配备的双显示屏计算机必须工作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专网环境下,严禁通过该计算机访问国际互联网。
      第八条  采用VPN等方式接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专网的城管中队和处置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计算机访问国际互联网时,不得进入娱乐网站、色情网站、反动网站及法轮功网站。不得利用襄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专用网络设备传递反动、错误的信息。违反此条规定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大队收回使用者的计算机,并按相关的规定从严给予惩处。
      第九条   使用者要爱护计算机设备,严禁私自拆卸,调换配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大队将对各单位计算机配件定期进行检查。产品质保期内出现非人为的硬件故障,需要维修,应报经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备案,并与电脑供应商联系售后服务;不当操作造成硬件损坏,由计算机使用责任人赔偿等值同类硬件。
 
第三章    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条  计算机操作中,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和襄阳市政务专网、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有关保密规定,计算机内不得保存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
      第十一条  数字化城管系统专用计算机应设置开机密码,并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保证口令的安全有效。严禁外来人员使用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专用计算机。
      第十二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条例,严禁泄露本人掌握的数字化城管系统有关的口令和数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大队负责检查,并纳入月度城市管理工作考核评比范围。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襄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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